公所介紹
服務項目
民政課

關於自治行政、選舉業務、調解行政、宗教禮俗及模範父母親表揚、公共造產、殯葬業務、客家事務、兵役編練、徵集、勤務、管理、地政業務、民防及救災業務等事項。

服務項目
懷恩堂骨灰(骸)位、墓地申請

關山鎮公所公墓設施標準作業流程-懷恩堂骨灰(骸)位、墓地申請

備註

一、申請人請先選定【懷恩堂櫃位、墓地】,由公墓管理員開立懷恩堂使用申請書至本所辦理繳費。
二、鎮公所辦理繳費所須文件資料:

  1. 申請人與往生者關係證明文件
  2. 申請人身份證及印章
  3. 死亡證明及除戶謄本

三、繳交規費後開立許可證明書完成申請事宜
四、申請人繳費完成後,欲申請退費須於一個月內為之,逾期將不受理。

納骨塔位入懷恩堂退費申請

關山鎮公所公墓設施標準作業流程-碧雲塔位入懷恩堂退費申請

申請人繳費完成後,欲申請退費,須於一個月內為之,逾期將不受理。

本鎮(公立私人)墓基起掘申請

關山鎮公所公墓設施標準作業流程-本鎮公立/私立墓基起掘申請

墓基起掘或櫃位、神主牌遷出証明申請

碧雲塔暫放地下室(暫放期限2年)申請

碧雲塔暫放地下室遷出退費申請

聯合里辦公處各類服務

1.協助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及其他村里建設事項。
2.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3.分送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身家調查及兵役資料之查報。
4.辦理村里各項會議及行政庶務。
5.辦理村里各項育樂活動及反應民意。
6.推行政令、執行公所交辦事項。

地政業務各類申請案

項目

應備證件

縣有地承租
  1. 申請書(公所提供填寫)
  2. 82年7月21日前實際耕作證明(82年時之里長或鄰之四鄰證明)(公所提供表格)
  3. 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等)
  4. 實際耕作切結書(公所提供表格)
  5. 土地謄本及地籍圖(公所提供)
  6. 未整筆使用者須附地政事務所之使用面積測量成果圖
  7. 123
縣有地續租
  1. 續約申請書(公所提供填寫)
  2. 續租實際耕作切結書
  3. 原契約書正本(遺失須附遺失切劫書-公所提供表格)
  4. 最近一期繳租聯單收據影本
  5. 土地標示變更者應附標示變更土地清冊(公所提供表格)
  6. 未整筆使用者須附地政事務所之使用面積測量成果圖.如初次承租已附者免附
  7. 土地謄本及地籍圖(公所提供)
375租約變更 (承租人單獨申請)

承租人變更

*因每筆個案原因不同,請撥公所電話811179#23洽詢

  1. 申請書(公所提供)
  2. 身份證影本(原、新承租人)、戶籍謄本(須訂約當時之謄本)
  3. 租約書
  4. 承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
  5. 如未整筆土地承租須附承租位置圖
  6. 土地謄本及地籍圖(公所提供)

繼承變更

*因每筆個案原因不同,請撥公所電話811179#23洽詢
1.申請書(公所提供)
2.身份證影本、戶籍謄本
3.租約書
4.現耕繼承人切結書(公所提供)
5.繼承系統表
6.原承租人之除戶謄本
6.如未整筆土地承租須附承租位置圖
7.土地謄本及地籍圖(公所提供)

375租約終止(承租人單獨申請)

*因每筆個案原因不同,請撥公所電話811179#23洽詢
1.申請書(公所提供)
2.身份證影本
3.租約書
4.放棄耕作切結書
5.土地清冊、土地謄本及地籍圖(公所提供)
6.印鑑證明

375租約終止(出租人單獨申請)

*因每筆個案原因不同,請撥公所電話811179#23洽詢
1.申請書(公所提供)
2.身份證影本
3.租約書
4.印鑑證明
5.終止原因相關證明文件
6.土地清冊、土地謄本及地籍圖(公所提供)

兵役業務

項目

子項目

應備證件

徵集業務

役男屆齡兵籍調查

1、役男本人及家長印章。
2、最高學歷證件。
3、戶口名簿。
4.民間證照證件。

徵集業務

役男申請體格複檢

1.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2.醫院診斷書。

徵集業務

役男放棄升學意願,接受徵兵檢查

1.役男本人及家長印章。
2.切結書。

徵集業務

役男申請出境

1.役男本人護照身分證及印章。
2.委辦者、代辦人(監護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替代役業務

常備體位役男申服替代役(一般專長志工) (公告期間受理申請)

1.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2.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3.委託書。
4.相關資格證明資料。

後備軍人管理業務

後備軍人(替代役)歸鄉報到

1.本人身分證、印章。
2.退伍令。
3.AB卡。

 

調解業務簡介

地址:台東縣關山鎮中山路54號

電話:089-810457

傳真:089-811847

聯絡人:蔡小姐

項目

內容

聲請調解方法
  1. 書面:聲請調解書用紙,可向本所民政課索取也可在官網自行下載, 書寫後提出。
  2. 言詞:聲請人如不便自行書寫者,得攜帶印章、身份證至調解會,以 口頭聲請或陳述,由調解秘書製作聲請調解筆筆錄。

*未滿20歲之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應檢具戶籍謄本

調解事件範圍
  1. 民事事件。
  2.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3. 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之民事部分。
  4. 經地方法院或地方檢察署轉介或裁定移付之調解事件。
不得聲請調解事項
  1. 離婚、收養、死亡宣告、禁治產宣告、假扣押及假處分事件。
  2. 民事事件之內容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3.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租佃糾紛、國有地及原住民保留地之糾紛。
  4. 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5. 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
調解事件之管轄
  1. 兩造均在本鎮居住者由該本鎮調解委員會調解。
  2. 不在同一區者,由對造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或 犯罪地之調解會調解。
  3.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調解會調 解,不受前二款限制。

【相關資料下載】

請至本所表單下載區下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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