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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宣導非屬農業部核准登記使用範圍,不得使用除草劑

一、 依據農藥管理法第13條及第33條規定、農業部106年10月5日農授防字第1061488871號函、107年3月5日農授防字第1071488172號函及本府108年11月15日府農務字第1080242483號函辦理。

二、 依上述函示內容,除草劑等相關農藥僅得於農藥標示記載或農業部公告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經查,農業部核准登記之除草劑使用範圍包括:糧食作物(水稻及雜糧作物)、園藝作物(蔬菜園及果樹園)、特用作物(茶園、蔗園、菸草園、亞麻園及風茹園)、森林(造林地)、花卉(玫瑰盆花)、草皮(百慕達草及地毯草草皮)及其他(水生雜草布袋蓮、非耕作農地雜草及小花蔓澤蘭)等,詳細內容請至「農藥資訊服務網」查詢。

三、 請貴所協助向所屬單位(含各村里)、業務承包業者及轄內使用除草劑者加強宣導,非屬前述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均不得使用除草劑,如有發現違法情事,請盡速通報本府農業處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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