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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12條及112年12月13日本部溫室氣體抵換專案及自願減量專案審議會第1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就溫室氣體減量措施類型,審定具備專案範疇、適用條件、專案邊界、基線情境及專案情境等內容之溫室氣體減量方法。必要時,並得於審定時,指定溫室氣體減量方法中減量措施或減量成果之確證或查證方式。」
三、本部現完成「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之減量方法」及「免確證減量方法」之審定,並公開於本部氣候變遷署溫室氣體自願減量暨抵換資訊平臺(網址:https://carbonoffset.moenv.gov.tw/)。事業或各級政府可依「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自行或共同提出申請自願減量專案。
四、若事業或各級政府擬採行之減量措施未包含於本次審定公開之減量方法者,請依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檢具申請書、減量方法草案及減量方法草案應用範例等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