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專欄
利益衝突迴避法暨補助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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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衝突迴避法
| 序號 | 檔案列表 | 登載日期 |
|---|---|---|
| 1 | 臺東縣關山鎮公所受理代表建議社區社團案件作業原則 | 108.05.07 |
| 2 | 臺東縣關山鎮公所代表建議活動申請經費表、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 108.05.07 |
| 3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揭露表(108年4月份) | 108.05.03 |
| 4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揭露表(109年8月) | 109.08.13 |
| 5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揭露表(110年1月) | 110.03.12 |
| 6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揭露表(110年3月) | 110.03.12 |
| 7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揭露表(111年2月) | 111.02.18 |
| 8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揭露表(112年1月) | 112.05.10 |
| 9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揭露表(112年5月) | 112.05.10 |
| 10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揭露表(112年7月) | 112.08.11 |
補助專區
115年度臺東縣關山鎮公所補助及捐助審查小組案件審查原則公告
主旨:公告「臺東縣關山鎮公所補助及捐助審查小組案件審查原則」,請符合資格者,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10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臺東縣關山鎮公所補助及捐助審查小組案件審查原則。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10日,並於活動辦理10日前送達本所。
二、補助條件或標準:各機關、學校及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
(一)補(捐)助以具社會公益、教育、訓練等性質為優先,並應考量本所財政狀況及業務推動之
配合度暨公平性原則。
(二)為推動本鎮相關活動及宣導業務,得補(捐)助申請單位辦理下列事項:
1.重要紀念節慶之活動。
2.各項專業訓練教育及研習活動。
3.社會公益、環保及文教等觀摩、參訪及推廣活動。
4.有關鎮政宣導及社區(團)業務推廣等相關活動。
5.申請補(捐)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對同一申請單位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二萬元為原則,但配合本所辦理或委辦之各項活動不在此限。
三、 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補(捐)助經費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據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補(捐)助經費之用途需符合計畫內容,以講師鐘點費、出席費、器材租借費、文宣印製費、場地佈置費、膳雜費、住宿費、交通費、雜支等活動必要之費用為主。
(三)會餐(含便當等各種形式餐會)及紀念品(彩品)核銷經費合計不得超過補助金額之二分之ㄧ。
四、 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各申請單位申請活動需求時,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活動10日前將計畫書、經費概算、活動申請經費補助表、事前揭露揭露表等相關資料達本所,並由承辦課室各承辦人員簽註意見後,提送本小組審查,未提供相關資料或資料不全,本小組不予審核,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補提相關資料或說明,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單位。
五、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書面審查
(一)經本所同意補(捐)助之案件,其經費不得任意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內容時,應敘明理由,報本所核准後,始得辦理。
(二)受補(捐)助單位其活動計劃需依原定日期、項目內容執行,如有日期或項目內容變更應先行函報本所核備。
(三)下列活動經費項目得不予補助:
1.社區、社團、機關學校之聯誼性經費及各項法定會務會議(如會員大會)。
2.理事、監事、社團負責人任期屆滿,逾期尚未辦理改選者。
3.政黨政治、宗教節慶相關活動。
4.各項服裝費用(執勤及志願性服務裝備除外)。
5.不予補助購置設備。
6.其他經本小組審核者。
(四)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小組得不予核定:
1.同一活動本所已補助或捐助者。
2.曾核定補(捐)助之活動逾期尚未完成核銷者。
3.曾核定補(捐)助之活動,執行計畫有虛偽不實或執行績效不彰之情事者。
(五)申請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受理:
1.未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或資料不全且未於期限內補正者。
2.已逾該項活動結束後或逾年度方送達本所申辦者。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或捐助之機關、學校或社團,需核銷之經費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並不得逾當年12月20日,檢附原核定函公文影本、領據、活動計畫書、原始憑證、立案證書影本、社團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活動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成果相片及活動考核表送本所辦理核撥。
(二)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受補(捐)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包含受補(捐)助經費孳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應按本所補助比例繳回。
七、 申請補助者若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八、 「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檔案請至本所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下載運用。
主旨:公告「臺東縣關山鎮公所補助及捐助審查小組案件審查原則」,請符合資格者,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10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臺東縣關山鎮公所補助及捐助審查小組案件審查原則。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10日,並於活動辦理10日前送達本所。
二、補助條件或標準:各機關、學校及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
(一)補(捐)助以具社會公益、教育、訓練等性質為優先,並應考量本所財政狀況及業務推動之
配合度暨公平性原則。
(二)為推動本鎮相關活動及宣導業務,得補(捐)助申請單位辦理下列事項:
1.重要紀念節慶之活動。
2.各項專業訓練教育及研習活動。
3.社會公益、環保及文教等觀摩、參訪及推廣活動。
4.有關鎮政宣導及社區(團)業務推廣等相關活動。
5.申請補(捐)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對同一申請單位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二萬元為原則,但配合本所辦理或委辦之各項活動不在此限。
三、 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補(捐)助經費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據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補(捐)助經費之用途需符合計畫內容,以講師鐘點費、出席費、器材租借費、文宣印製費、場地佈置費、膳雜費、住宿費、交通費、雜支等活動必要之費用為主。
(三)會餐(含便當等各種形式餐會)及紀念品(彩品)核銷經費合計不得超過補助金額之二分之ㄧ。
四、 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各申請單位申請活動需求時,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活動10日前將計畫書、經費概算、活動申請經費補助表、事前揭露揭露表等相關資料達本所,並由承辦課室各承辦人員簽註意見後,提送本小組審查,未提供相關資料或資料不全,本小組不予審核,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補提相關資料或說明,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單位。
五、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書面審查
(一)經本所同意補(捐)助之案件,其經費不得任意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內容時,應敘明理由,報本所核准後,始得辦理。
(二)受補(捐)助單位其活動計劃需依原定日期、項目內容執行,如有日期或項目內容變更應先行函報本所核備。
(三)下列活動經費項目得不予補助:
1.社區、社團、機關學校之聯誼性經費及各項法定會務會議(如會員大會)。
2.理事、監事、社團負責人任期屆滿,逾期尚未辦理改選者。
3.政黨政治、宗教節慶相關活動。
4.各項服裝費用(執勤及志願性服務裝備除外)。
5.不予補助購置設備。
6.其他經本小組審核者。
(四)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小組得不予核定:
1.同一活動本所已補助或捐助者。
2.曾核定補(捐)助之活動逾期尚未完成核銷者。
3.曾核定補(捐)助之活動,執行計畫有虛偽不實或執行績效不彰之情事者。
(五)申請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受理:
1.未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或資料不全且未於期限內補正者。
2.已逾該項活動結束後或逾年度方送達本所申辦者。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或捐助之機關、學校或社團,需核銷之經費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並不得逾當年12月20日,檢附原核定函公文影本、領據、活動計畫書、原始憑證、立案證書影本、社團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活動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成果相片及活動考核表送本所辦理核撥。
(二)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受補(捐)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包含受補(捐)助經費孳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應按本所補助比例繳回。
七、 申請補助者若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八、 「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檔案請至本所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下載運用。
| 序號 | 檔案列表 | 登載日期 |
|---|---|---|
| 1 | 115年臺東縣關山鎮公所補助及捐助審查小組案件審查原則暨相關檔案 | 115.02.03 |
| 2 | 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 | 112.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