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經濟部113年1月8日經授地礦字第11359000250號函辦理。
二、 公告之113年度臺灣各區土石採取總量,係指依「土石採取法」規定提出申請之土石採取量,不包含河川招標疏濬、依據「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5款政府機關辦理重要工程所需者、同條第6款辦理磚瓦或窯業開採土石自用者、營建剩餘土石方及進口砂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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