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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本(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人事室】
一、 依據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理。
 
二、 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及逐點說明各1份。
 
三、 為防止本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各機關(單位)應適時運用多元管道,例如於公開場合、訓練課程、機關內部網站或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宣導有關法令規定,以強化公務員正確守法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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