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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0
採委託化製者應逐場填發保存「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備查【農觀課】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1月6日農牧字第1120042024號函辦理。
二、因應近期國內外H5N1亞型高病原性禽流感疫情,重申畜牧場死廢禽屬一般事業廢棄物,應依法妥善清除處理,不得任意棄置污染環境,先予敘明。
三、查「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畜牧場死廢禽委託化製場再利用,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3年以上留供查核,違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又「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第9條亦規定,畜牧場應填寫「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隨原料交給化製原料運輸車駕駛核對簽收。
四、另依現行相關法令規定,畜牧場得自行或委託處理場內死廢禽,含場內掩埋、焚燒、堆肥或以生物處理機處理等,惟單1畜牧場除取得有關環保及動物防疫資格外,不得代為收受處理場外死廢畜禽,並仍應保存處理紀錄3年以上留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