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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3
轉知行政院「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政策說明資料【秘書室】
一、適用對象不限產業別,只要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符合適用要件者均得申請適用。
二、適用要件包含當年度研發費用、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且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即112年度有效稅率應達12%、113年度起應達15%,但113年得審酌國際間施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報請行政院調整為12%,以給予我國產業緩衝期。
三、符合適用要件者,得享有前瞻創新研發投資抵減,當年度抵減率為25%;購置用於先進製程之設備投資抵減(金額亦須達一定規模),當年度抵減率為5%,支出金額無上限。二者合計的抵減稅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50%。
四、施行期間為自112年1月1日至118年12月31日止。
二、適用要件包含當年度研發費用、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且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即112年度有效稅率應達12%、113年度起應達15%,但113年得審酌國際間施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報請行政院調整為12%,以給予我國產業緩衝期。
三、符合適用要件者,得享有前瞻創新研發投資抵減,當年度抵減率為25%;購置用於先進製程之設備投資抵減(金額亦須達一定規模),當年度抵減率為5%,支出金額無上限。二者合計的抵減稅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50%。
四、施行期間為自112年1月1日至118年12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