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規定,恢復實施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間之客運船舶往來,以臺灣地區人民及其配偶等為限,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