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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6
為促進原住民保留地竹林生產更新,請協助宣導並鼓勵符合資格之竹林經營者申請竹林生產更新獎勵
一、 依據農業部115年3月26日農授林業字第1142441047號令修正「竹林生產更新獎勵作業規範」、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8月11日原民土字第1150041300號函、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115年9月29日林產字第1152440700號函辦理。
二、 前揭作業規範係為推動森林永續經營及扶植竹產業發展,鼓勵民眾依法辦理竹林伐採及生產竹材,以促進竹林更新、維護竹林健康。其獎勵對象為竹林所有權人、具合法使用權或經營權,並實際從事竹林經營管理者;獎勵範圍並包含「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3條第1項所定之原住民保留地。
三、 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前揭函釋,「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4條第3項所定僅得擇一申請之限制,係指禁伐補償金與造林獎勵金;至竹林更新等與積極造林無關之竹林經營利用行為,尚不受該項規定限制。爰原住民保留地已領取禁伐補償金者,仍得依「竹林生產更新獎勵作業規範」申請竹林生產更新獎勵,惟仍應符合該規範所定土地、竹種、伐採規模、合法伐採及其他相關要件,並由受理及核准機關依個案事實審查認定。
四、 依前揭作業規範,私有地之申請案件由竹林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受理,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申請期間為每年1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請加強宣導,並主動協助有意願之竹林經營者確認土地資格、備妥申請文件及依法辦理竹林伐採作業。
五、 檢附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8月11日原民土字第1150041300號函及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115年9月29日林產字第1152440700號函影本各1份,供宣導及受理案件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