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區115年度第2次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結果續辦。
二、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5條、102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暨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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