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原住民族委員會114年03月05日原民土字第1140008030號函、花蓮縣政府115年08月11日府原地字第1150154924號核定函暨本鄉115年07月13日第6次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會議審議事項辦理。
pdf形式(930.37KB)
pdf形式(2524.53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