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6540000A_1150186170_ATTACH2.zip
zip形式(391.19KB)
一、本案緣係行政院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相關委員建議,為提升聽障駕駛人行車安全,且鑑於部分地方政府如臺北市、臺南市等已自行製作聽障駕駛識別標識供民眾索取,各地標準不一,爰建議訂定統一識別標識並宣導友善聽障駕駛行車環境。
二、旨揭識別標識經本部委託財團法人台灣設計研究院參考國際標準組織ISO公共圖標設計,並經會商相關單位研商獲有共識,本部於115年7月27日對外發布如附件,說明如下:
(一)圖示意涵:以ISO 7001 PI AC 007公共圖標為基礎,並加註「聽障行車」字樣,傳達友善聽障通行之交通環境概念,協助其他用路人、執法人員及救援單位於道路環境中即時識別車輛駕駛人為聽障人士。
(二)尺寸:高14.5公分、寬10.5公分。
(三)使用方式:建議聽障駕駛人將本標識黏貼於車輛後擋風玻璃左下側或車身左後側,以利其他用路人辨識。
(四)宣導事項:
1、倡導其他用路人以燈光代替按鳴喇叭、採取適當之輔助或禮讓措施,營造友善包容聽障通行之交通環境。
2、本標識不具強制性質,由有需要人士自願性索取張貼。
三、為宣導及推廣友善行車環境,請貴部(府)協助於所屬網站、社群媒體轉知宣導本識別標識,並依業務需求製發本標識予轄內有需要之聽障駕駛人,並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轄屬警察、消防等機關。於執行公務時,如遇有車輛黏貼本標識,請本於友善包容原則,採取適當之辨識及應對措施,以維護聽障駕駛人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