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二年至一百十五年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作業須知修正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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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5年7月15日國署更字第1151132015號函辦理。
二、 旨揭補助提案受理期間自115年8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採隨時受理提案、隨即召會審查方式辦理。
三、 依「一百十二年至一百十五年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作業須知」規定,提案單位得為依法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依法成立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符合資格者得於前開受理期間內向本府提出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