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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4
112年臺東縣關山鎮公所補助及捐助審查小組案件審查原則公告【社財課】

主旨:公告「臺東縣關山鎮公所補助及捐助審查小組案件審查原則」,請符合資格者,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臺東縣關山鎮公所補助及捐助審查小組案件審查原則。   

 

公告事項:  

 

一、申請期間: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  

 

二、補助條件或標準:

(一)補(捐)助以具社會公益、教育、訓練等性質為優先,並應考量本所財政狀況及業務推動之配合度暨公平性原則。

(二)為推動本鎮相關活動及宣導業務,得補(捐)助申請單位辦理下列事項:

1.重要紀念節慶之活動。

2.各項專業訓練教育及研習活動。

3.社會公益、環保及文教等觀摩、參訪及推廣活動。

4.有關鎮政宣導及社區(團)業務推廣等相關活動。

5.申請補(捐)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對同一申請單位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二萬元為原則,但配合本所辦理或委辦之各項活動不在此限。  

 

三、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補(捐)助經費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據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補(捐)助經費之用途需符合計畫內容,以講師鐘點費、出席費、器材租借費、文宣印製費、場地佈置費、膳雜費、住宿費、交通費、雜支等活動必要之費用為主。

(三)會餐(含便當等各種形式餐會)及紀念品(彩品)核銷經費合計不得超過補助金額之二分之ㄧ。  

 

四、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各申請單位申請活動需求時,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活動 10 日前將計畫書及經費概算等相關資料達本所,並由承辦課室各承辦人員簽註意見後,提送本小組審查,未提供相關資料或資料不全,本小組不予審核,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補提相關資料或說明,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單位。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經本所同意補(捐)助之案件,其經費不得任意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內容時,應敘明理由,報本所核准後,始得辦理。

(二)受補(捐)助單位其活動計劃需依原定日期、項目內容執行,如有日期或項目內容變更應先行函報本所核備。

(三)下列活動經費項目得不予補助:詳本原則第五條規定。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或捐助之機關、學校或社團,需核銷之經費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並不得逾當年 12 月 20 日,檢附原核定函公文影本、領據、活動計畫書、原始憑證、立案證書影本、社團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活動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成果相片及活動考核表送本所辦理核撥。

(二)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受補(捐)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包含受補(捐)助經費孳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應按本所補助比例繳回。)  

 

七、申請補助者若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八、 檢附「臺東縣關山鎮公所補助及捐助審查小組案件審查原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活動申請經費補助表 」、「補捐助效益考核表」各1份(同步公告於資訊專區/利益衝突迴避法暨補助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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