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行政效能並提供民眾更優質之洽公環境,本分署業已於114年7月1日喬遷至如主旨所示之新址,持續辦理各項行政執行業務,為免相關公文資料發生誤投遺失或造成期日延宕之情事,凡與本分署之公文往來、訴訟文書送達及各項業務聯繫,均請郵寄或遞送至前開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