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花蓮縣政府115年07月06日府原地字第1150125732號核定函暨本鄉115年03月26日第3次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會議審議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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