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指引前經本院110年12月14日院臺護字第1100194960號函訂定分行發布,並試行1年期滿在案。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下稱資安署)已另建立相關配套機制供各機關有所遵循,爰該指引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二、各機關辦理旨揭聯合查核作業,得參考資安署網站公告之受託者資通安全聯合稽核計畫辦理(網址:https://gov.tw/Q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