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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山大小事
行政公告
2026-06-12
轉知畜牧場及飼養場特約獸醫師應依規定辦理相關應辦事項

一、 依據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5年5月22日防檢一字第1151862308號函辦理。

二、 依畜牧法第9條規定,畜牧場應置獸醫師或有特約獸醫師,負責畜牧場之畜禽衛生管理,遇有家畜、家禽發病率達百分之十以上時,獸醫師應於24小時內報告當地主管機關。違者依同法第41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三、 依獸醫師法第13條規定,獸醫師於執行業務發現係法定動物傳染病時,除應指示消毒及隔離方法外,並將動物別、病名、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姓名及住址於24小時以內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依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法定動物傳染病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公告之動物傳染病。獸醫師(佐)違反第13條規定者,依同法第33條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28條規定,獸醫師(佐)將其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證書或執業執照。

四、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略以,獸醫師(佐)於執行業務時,發現動物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第6條第1項甲類動物傳染病或重大人畜共通之乙類、丙類動物傳染病時,應於24小時內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報告。違者依同法第 4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五、 請貴所轉知所轄畜牧場及飼養場應配合特約獸醫師指示辦理,以免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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