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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關山鎮公所 115 年度公開徵求委託公庫代理銀行遴選須知
壹、 依據:關山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遴選「關山鎮鎮庫代理銀行」,特依據公庫法、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四條、財政部訂定之「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臺東縣縣庫規則訂定本須知。
貳、 公庫代理業務:詳如契約。
參、 代理契約期間:自民國 1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120 年 12 月 31 日止。
肆、 遴選代理銀行基本條件(應附證明資格文件):
凡在國內合法登記且領有有效證件之銀行,並在代理期間於本縣設有一處或一處以上之營業處所,並符合以下條件:
一、淨值在新台幣 100 億元以上。
二、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五年稅前淨值報酬率平均為正數。
三、為公營銀行或最近半年經會計師複核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的比率高於 8%或經國內外知名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長期債務信用等級為 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四、最近四季逾期放款比率平均數未超過 1.5%。
伍、 遴選申請資料:
一、「代理關山鎮鎮庫申請書」1 份(如附件 1)及「關山鎮鎮庫代理銀行計畫書」(以下簡稱代庫計畫書)一式 6 份,以「遴選資料外封」(如附件 2)密封。
二、代庫計畫書資料內容一律以中文書寫,格式以直式橫書為原則,紙張採用 A4 紙張製作,雙面列印;加封面、目錄、頁碼及封底,封面應註明本案名稱、申請人全銜、地址、負責人、代理人及聯絡人姓名、電話,並於封底加蓋銀行及代表人印章,左側裝訂成冊;如有任何修正需清楚訂正並由代理人蓋章。內容資料應包含項目及排列裝訂順序如下:
(1) 臺東縣關山鎮公所遴選代理公庫銀行評分標準表(如附件 3)。
(2) 銀行營業執照影印本。
(3) 最近一年資產總額之證明文件。
(4) 最近一年財務報表淨值金額之證明文件。
(5) 經會計師簽證最近 5 年稅前淨值報酬率之證明文件。
(6) 最近一年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之證明文件。
(7)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之證明文件。
(8) 最近四季逾期放款比率平均數之證明文件。
(9) 計息方式及匯費之報價單(如附件 4),及代理公庫優惠方案,如手續費減免、匯費減免、提供特別服務項目或其他優惠方案。
(10) 申請人可提供之資源、服務內容。
三、繳交與原件相符之資格相關證件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之印鑑。
陸、 資料送達方式及期間:
遴選申請資料遞件請於民國 115 年 4 月 10 日下午五點前,親自送件或郵寄方式(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臺東縣關山鎮公所、地址:95653 臺東縣關山鎮中山路 54 號、電話:089-811179轉 46。
柒、 遴選作業:
本案遴選方式分為資格審查及評選委員會審查 2 階段進行。
一、初審遴選申請資料:
(一) 資格審查:由本所社財課初審申請人所遞件之遴選申請資料,符合相關法規及本須知規定之銀行參加評選。資格文件不符者,得通知其一週內補正,逾期補正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得參加評選。
(二) 資格不符通知:申請人基本條件不符者,由本所發函通知不符原因,其遴選文件不予退還。
二、評選審查:
(一) 成立代理公庫業務評選委員會,由本所主管 5 人擔任評選委員,以公開客觀評選方式辦理遴選作業。
(二) 召開遴選會議:本所於遞件期間結束後 45 日內召開遴選會議,由評選委員會依經初審合格之參選銀行所提代庫計畫書及評分標準表及服務項目等所提資料評選。
(三) 如評選時,評選委員對參選銀行所提計畫書有疑慮,本所得以函詢方式,並將參選銀行之覆函內容列入其計畫書之補充說明。必要時本所得邀集參選銀行出席遴選會議派員答詢,答詢順序依服務建議書送逹之先後順序為準,未出席者視同放棄,其說明時間以 10 分鐘為限。答詢時所有承諾事項,視同契約效力。
三、審查項目:詳如臺東縣關山鎮公所遴選公庫代理銀行評分標準表。
(一) 最近四季逾期放款比率平均數。(10%)
(二) 最近一年底資產總額。(10%)
(三) 最近一年底淨值。(10%)
(四) 最近一年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15%)
(五) 長期債務信用等級。(15%)
(六) 手續費、匯費減免等優惠方案。(10%)
(七) 計息方式。(10%)
(八) 公庫轉委託機構即時兌付鎮庫支票。(5%)
(九) 提供支票兌付、帳戶入帳清單及專戶對帳單。(5%)
(十) 服務功能與配合性。(10%)
捌、 遴選原則及評定之獲選銀行:
一、本遴選案不允許多家銀行共同參選,亦不允許一家銀行投兩個案。二、依下列方式評定獲選銀行:
(一)由各評選委員依評分標準表評定各參選銀行分數。
(二)本次評選參選銀行經各遴選委員評分加總後,加總分數最高者為第一序位,加總分數次高者為第二序位,依序類推。
(三)二家以上之參選銀行如加總分數相同時,以評分標準表中「安全性項目」分數較高者為優先;若分數再相同時,由各評選委員投票表決之。
三、本所於評定獲選銀行後,將獲選之代理公庫銀行送臺東縣關山鎮民代表會同意,發函通知獲選銀行於指定期間內簽訂代理關山鎮鎮庫契約(草約如附件 5);如未於指定期間內與本所簽訂契約者,視同放棄代庫權利。本所得依序將次一名者遞補為獲選銀行,報請臺東縣關山鎮民代表會同意後簽約。
玖、契約簽訂及執行:
一、未經本委員會同意而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並依政府有關規定辦理。商議完成後,進行合約之簽訂。
二、本次簽訂契約期滿後,至下次遴選代庫之新獲選銀行尚未開始執行代庫業務,本所得發函延長代庫契約至新獲選銀行開始執行代庫業務為止。
拾、其他:
一、 各申請人若對本須知有疑義之處,請於 115 年 4 月 10 日前以書面方式逕洽本所受理單位社財課申請釋疑,本所於書面申請送達後 5 天內回覆;對本須知無疑義者或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者,視為同意遵守本須知全部內容。
二、 若因實際狀況需要,變更或補充本須知內容時,本所得視需要延長各項作業期限,且公告之變更或補充文件視為本須知之一部分。
三、 繳交遴選文件資料含代庫計畫書等,經遴選會議評定及本所修正認可後,併同本須知,皆為契約附件之一,其效力視同契約。申請人不得逾越而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如有提出視同未提出。
四、 繳交之代庫計畫書及其相關文件影本均不予退還,其支出之各項成本與費用亦由申請人自行負擔。若提供之佐證資料如有偽造、變造不實者,或於遴選期間進行有違公開遴選之請託活動,本所得取消其資格或終止委託,如因此造成之所有損害,申請人應負賠償之責。文件送達後,申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補正文件,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所賠(補)償。
五、 若因臨時或重大事故,本所得更改遴選日期。
六、 其他未盡事宜,由本所參照相關法令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