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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山大小事
轉知116年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及儘後召集申請公告
圖片文字說明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動員管理處公告:受理申請116年後備軍人緩召第4、5款暨儘後召集第4款。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3日。發文字號:全後動管字第1150005703號。附件:無。
主旨:公告受理申請116年後備軍人緩召第4、5款暨儘後召集第4款。
依據: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召集規則、後備軍人與補充兵役政聯繫配合作業規定。
備註:一、申請案件有效期限自116年1月1日起生效。二、年齡計算依徵兵規則規範,以年次計算,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年次(年齡依年次計算,不算至月日)。三、原核准人員於115年1月1日時已除役者(校官及士官長56年次、尉官及士官64年次、志願士兵69年次、義務士兵78年次者),原繳交個人申請資料請於115年5月31日前逕洽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領回,逾期未領者統一銷毀。
公告事項:116年後備軍人緩召第4、5款暨儘後召集第4款符合申請條件、應繳證件、受理日期及單位如下表。表格欄位為申請類別、法令條款、應具備條件、應繳證件(分初次申請與延長申請)、受理日期、受理單位、備考(說明)。
第一列,後備軍人緩召,兵役法第41條第4款:
應具備條件:一、申請人須有受扶養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二)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三)兄弟姊妹均未滿二十歲。(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二、須具有前項條件之一,且其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或二十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三、前項所述家屬以下列親屬為限(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一)直系血親。(二)配偶或配偶之父母。(三)兄弟姊妹(以得予緩召者年滿十八歲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四、前項家屬如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執行或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中、失蹤並經戶籍登記有案,或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免予列計;另申請人應召集入營前免予列計家屬原因已消滅者,應恢復家屬之計列。
應繳證件(初次申請):一、現戶全戶戶口名簿影印本或戶籍資料,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者,應一律檢附戶籍資料。二、兄弟姊妹列為受扶養人,應檢附申請人於十八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證明。三、家屬之身心障礙證明、疾病證明或地方政府核准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兄弟姊妹無扶養能力或其他佐證文件。四、家屬之財稅資料或其他財稅證明。
第二列,後備軍人緩召,兵役法第41條第5款:
應具備條件:一、無兄弟姊妹。二、生(養)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三、限制:(一)本人若為養子,須已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二)生(養)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
應繳證件(初次申請):一、現戶全部戶口名簿影印本或戶籍資料,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者,應一律檢附戶籍資料。二、其他相關證件。
第三列,後備軍人儘後召集,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4款:
應具備條件:一、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同兄弟姊妹:(一)由生父認領或撫養之非婚生子,經戶籍登記有案者。(二)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
應繳證件:在營證明或徵、召集令(須由服務單位詳註最大服役年限)、本人及家屬全部戶籍資料及協議書。
受理日期:115年4月1日至4月30日。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
備考(說明):一、新發生緩召原因,應於事實發生三十日內提出申請,手續與初次申請同。二、年度辦理時間為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三、受理單位依「緩召申請處理名冊」格式造冊一式三份及相關證件影本資料,分送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四、應檢附之相關證件如非經電子公文系統交換,則應(另行檢送)。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