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關山大小事
最新消息
2026-03-09
轉知農業部漁業署115年「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資訊
圖片文字說明
115年養殖漁業放養量,您申報了嗎?快去申報。
有關您的權益,請務必於5月31日前辦理申報。
請漁友們於5月31日前儘速向養殖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放養申報;海上養殖漁友可由所屬區漁會協助。完成申報,才能保障當年度申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權益。
申報對象:實際養殖經營人,並具下列身分條件之一:養殖漁業登記證負責人、魚塭經營承租人、依其他法令許可取得養殖證明文件者、區劃漁業權人、入漁權人。
申報時應攜帶文件:
(一)陸上養殖:1.養殖登記證或依其他法令許可養殖證明文件影本。2.水權狀等水利機關核發之水源使用證明文件影本(養登未列具者免附)。3.(魚塭承租人需檢附)租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及負責人之養殖登記證使用同意書。4.(委託他人辦理者需檢附)委託書。5.進苗證明或單據(自行採捕繁殖者須附切結書;已申報且仍在池蓄養者須附聲明書;觀賞魚或空池者免附)。
(二)海上養殖:1.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影本。2.(委託他人辦理者需檢附)委託書。3.進苗證明或單據(自行採捕繁殖者須附切結書;已申報且仍在池蓄養者須附聲明書;空池者免附)。
注意事項:申報所需相關文件有即將到期或逾期情形,務必向核發機關更新。申報資料或放養現況如有異動(如重新放苗、變更養殖物種、基本資料異動、在池越冬、整池休養等),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向公所申請變更。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起,申報時應檢附進苗證明或單據,並填報發電機資訊。
最新養殖漁業放養量統計已公布於漁業署「養殖漁業放養查詢平臺」,請漁友們多加利用;並建議於放養前先行查詢各魚種放養情形,妥善規劃放養策略,以避免魚貨規格不符或集中上市影響產銷。海報右下角附放養量平台QR code。
農業部漁業署,委託辦理:財團法人台灣養殖漁業發展基金會印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