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6540000A_1140276985_ATTACH1.pdf
pdf形式(201.43KB)
一、 依據交通部114年12月1日交路字第1140035065號函辦理。
二、 修正條文內容如下:
(一) 第4條第1項第3款: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部分收入。
(二) 第32條第2項: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 車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 下兒童者停車位及汽車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未依規定使用,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三) 第38條:違反第二十七條路外公共停車場標示設施、依第二十七條之 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 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得處三十日以下之停業處分。
三、 檢附交通部來文原函及相關文件共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