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6540000A_1140256610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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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農業部114年11月6日農授糧字第1141110473A號書函及114年11月6日以1141110473號令辦理。
二、 旨案申請受理期間為至114年11月15日止。
三、 請貴會受理申請案件辦理查驗,並填寫查驗紀錄表(附表二),倘有購買後尚未設置於田間之農業資材,可利用非破壞性噴漆或油漆筆標示等驗收方式。
四、 貴會應於114年11月25日前報送本府,由本府邀集農糧署轄區分署及農會辦理抽查作業,以隨機方式抽查。
五、 其餘依據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