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6540000A_1140256294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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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農業部114年11月6日農授糧字第1141110464A號書函及114年11月6日以1141110464號令辦理。
二、 旨案申請受理期間修正為至114年12月31日止。
三、 請貴會受理申請案件,經初審申請資料無誤,確認用地合法及田區尚未種植種苗或施作防風枝柱後,填具「本作業要點申請補助名冊」(附件二)及相關申請資料於115年1月15日前函送本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