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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2025-11-06
農業部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全面禁止搬運廚餘 、 動物性廢渣 、 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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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發文字號:農防字第1141863080號)第1頁
主旨: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全面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飼料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全面禁止搬運廚餘(廢棄物及再利用資源代碼R0106、H1002)、動物性廢渣(R0119)、畜禽屠宰下腳料(R0111)至豬隻飼養場所。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前點禁止搬運之廢棄物為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物質,豬隻飼養場所不得使用。
三、違反本公告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裁罰:(一)違反公告事項一,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八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時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圖片文字說明
廚餘進入掩埋場作業注意事項(環境部)
注意事項:注意人員安全防護、滲出水處理系統運轉功能完整;場區動線規劃、標示、車輛管制;每場增派2至3位支援人力。
作業規範:每單位容積為10×10×0.5(單位:公尺);每日覆土以防止蚊蠅或野生動物覓食;進出場車輛及廚餘盛裝容器確實消毒;進場記錄數量列管造冊。
掩埋場作業示意圖:掩埋層0.5公尺、覆土層0.3公尺、單位面積10×10公尺,採逐層堆疊掩埋與覆土。
圖片文字說明
廚餘堆肥作業規定(環境部)
設施基本要求:堅固基礎結構、抗蝕材料表面、地表水防護設備、污染防治設備。
三大核心規定:
一、防止地表水流入:防止流入醱酵及腐熟之設備或措施。
二、醱酵溫度:中心溫度45℃至70℃。
三、時間控制:7天以上、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