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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發文字號:全後動管字第1140032498號)
主旨:公告後備軍人屆滿服役限齡除役年次。
依據:兵役法第3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及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2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民國115年各階除役年齡如下:(一)二級上將70歲(民國44年出生)。(二)中將65歲(民國49年出生)。(三)少將60歲(民國54年出生)。(四)上、中、少校及士官長58歲(民國56年出生)。(五)上、中、少尉及上、中、下士50歲(民國64年出生)。(六)志願役士兵45歲(民國69年出生)。(七)義務役士兵、補充兵36歲(民國78年出生)。
二、上列人員服役限齡,計算至114年12月31日止,並自115年1月1日除役除管,不另發給除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