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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銓敘部114年10月9日部法二字第1145884567號函及考試院、行政院114年10月9日考臺銓二字第11400039261號、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6152號令辦理。
二、 旨揭請假規則修正條文,銓敘部前以114年9月25日部法二字第1145877790號函轉知。
三、 檢送銓敘部原函及考試院、行政院前開114年10月9日令影本1份,並已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人事法規/法規動態/法規司項下),請自行下載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