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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1
為執行「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執行轄內陷阱、獵具清除或觸發計畫」,新增國有林租地契約內登載特约事項
一、依據本分署114年9月9日東管字第1147106961號函、林業及自然保育署114年9月5日林管字第1142420493號函及114年6月10日林保字第1142400678號函辦理。
二、為使承租人瞭解及配合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政策方向,避免保育類野生動物遭誤捕,並兼顧承租人防治獸害之需求,新增特約事項如下:
(一) 承租人如因防制獸害有設置陷阱或獵具之需求時,應使用改良式獵具。
(二) 承租人於租地內如發現遭他人設置陷阱或獵具,可自行清除或通赧出租人。
(三) 倘於租地內經出租人查獲未經申請核准之獵具,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或不再續租,收回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