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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農業部114年8月1日農授金字第1147466900B號函辦理。
二、 檢送農業部114年8月1日農授金字第1147466900A號公告影本如附,其中附件1「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請貴所使用該表格(114年7月24日修正版)。
三、 為使受災農民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低利貸款,請加強宣導相關申貸程序及期限規定,受災農漁民應於農業部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貴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具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向當地信用部提出申請。
四、 另旨揭公告地區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如有受災,可依「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規定,於農業部公告之翌日起15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信用部申貸復耕、復建、復養所需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