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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漁業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捕水產動植物不得使用電氣,違反者依同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民眾潛水使用通電之防鯊桿採捕水產動物,需負刑事責任。
二、請貴府加強宣導民眾勿購買該等設備潛水採捕水產動物,另倘發現有人持電氣設備在溪流、河川、湖泊或沿岸海域等水域非法電魚,因屬現行犯,請即向當地警察機關或海巡署報案,俾由相關查緝機關即時派遣人員前往查緝,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以共同維護水域生態及漁業資源永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