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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山大小事
行政公告
2025-07-03
宣導勿使用過期乳粉及來路不明之乳產品作為飼料使用
一、 依據農業部114年6月18日農牧字第1140042816號函辦理。
二、 依據飼料管理法第20條第4款規定略以,「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十條第三項第二款製造或加工專供試驗研究之用外,不得製造、加工、分裝、販賣、輸出、輸入、供自己或他人使用:四、含有逾有效日期、霉爛、變質,非屬飼料且非屬飼料添加物,或足以損害家畜、家禽、水產動物健康之物質。」,合先敘明。
三、 為強化飼料用乳粉管理,請貴所轉知轄內飼料廠及畜牧場,勿使用過期乳粉或來路不明或未有包裝標示之乳粉產品,以共同維護畜禽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