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6540000A_1140142550_ATTA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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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農業部農糧署114年6月20日農糧資字第1141013589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 案係駐韓經濟組轉知韓國食品醫藥品安全部(下稱MFDS)為確保進口至韓國食品符合「食品公典」,相關出口商有關韓國蜂巢蜜(含飼養蜂巢蜜)規定,請轉知轄區養蜂相關農民團體知悉:
(一) 蜂蜜在製造或加工過程,不得含有其它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二) 蜂蜜產品可以使用蜜蜂生產的天然蜂巢或人造巢礎進行製造或加工。
(三) 然有關蜂巢產品(如蜂巢蜜、餵養糖水之蜂巢蜜【sugar-fedhoneycomb honey】),基於部分巢礎可能直接食用,僅允許使用蜜蜂製造的天然蜂巢,不得含有人造巢礎。
三、 檢送MFDS電郵、韓文及英文公函,併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