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臺灣紅龍果拓展外銷新興市場分級包裝獎勵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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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農業部農糧署114年6月11日農糧果字第1141121486號函辦理。
二、 為輔導外銷業者與供貨單位契作契銷,依目標市場需求計畫產銷,落實外銷紅龍果分級包裝及農藥殘留自主檢驗,並以產銷履歷溯源管理供貨量質,拓展國際市場,凡依照旨揭辦法辦理者,得申請本辦法分級包裝獎勵。
三、 旨揭獎勵期間自本(114)年6月20日至11月30日止,外銷業者及供貨單位應於本年紅龍果獎勵外銷期間(11月30日)結束後,檢具契作契銷及外銷相關憑證,包括合作意願書、目標市場藥檢報告、供貨證明(交易三聯單)、蒸熱場採樣查核紀錄表、出口報單(含海運提單)、出口植物檢疫合格證明書及產銷履歷驗證書等影本資料,送台灣蔬果輸出業同業公會按其符合獎勵標準之實際蒸熱處理(供貨單位)或出口(外銷業者)批次數量結算核撥分級包裝獎勵。
四、 旨案倘有本辦法注意事項所列情事者,不得申領本獎勵或農糧署各果品分級包裝獎勵,已核發者應予以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