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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山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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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轉知農業部漁業署有關『邇來接獲民眾反應臺灣鯛標示為鯛魚一案,請貴單位加強輔導所轄業者及養殖漁民生產之臺灣鯛相關產製品,應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規定正確標示,以免違規受罰』
一、依據近期民眾反應臺灣鯛標示疑義辦理。
二、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產生誤解情形;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規定,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前述「食品本質」係包含食物型態、使用原料、製成等;而食品內容物之標示原則,需以反映該內容物真實屬性之名稱標示之,合先敘明。
三、為維護我國養殖水產品食品衛生安全,請貴單位加強輔導所轄業者及養殖漁民生產之臺灣鯛相關產製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規定正確標示,以免誤導消費者致違規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