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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2025-06-05

轉知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監理站公告開徵114年自用汽車及機車汽車燃料使用費

交通部公路局114年6月2日公告:開徵114年自用汽車及機車汽車燃料使用費(第1頁),詳細內容見下方文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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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發文字號:路監金字第1145011231號)第1頁

主旨:公告開徵114年自用汽車及機車汽車燃料使用費。

依據:公路法第27條暨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

一、開徵期間:自114年7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二、徵收費額:如費額表。

三、費額所屬期間:(一)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二)車輛如於114年發生失竊或受吊(註)銷牌照處分者,應納費額自114年1月1日起計徵至車輛失竊、牌照吊(註)銷處分前一日止。

四、繳納方式:(一)臨櫃繳納:持繳納通知書至金融機構、郵局、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或駐各區監理所、站代收公庫繳納。(二)電話語音轉帳:汽車燃料使用費語音轉帳代繳系統服務專線412-1366、41-1366,服務代碼169#,以金融活期帳戶或信用卡繳納。(三)網路繳納: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監理服務APP、嗶嗶繳、一卡通Money、橘子支付或銀(續次頁)。

交通部公路局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公告(第2頁),含繳納方式、繳費義務人與注意事項,詳細內容見下方文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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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公告(第2頁)

(承前頁)行公會「e-Bill全國繳費網」(https://ebill.ba.org.tw/)等,辦理線上轉帳繳納。(四)金融帳戶約定扣款繳納(限未吊、註銷牌照之車輛)。

五、繳費義務人:自用汽、機車所有人。

六、注意事項:

(一)車輛所有人名下同時有數輛汽車、機車者,以總歸戶方式將每一車輛之車號、應納費額及合計總費額詳列於一張繳納通知書寄發;超過5輛者,則另列一張繳納通知書。

(二)繳費義務人如未收到繳納通知書,請主動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補發,亦可利用監理服務網、手機下載監理服務APP、嗶嗶繳、一卡通Money、橘子支付等或超商多媒體設備查詢繳納。

(三)利用電話語音及網路選擇以「金融活期帳戶」轉帳繳納、約定扣款或持單至金融機構、郵局、超商等臨櫃繳納者,不必負擔手續費(使用電話語音或網路選擇以「信用卡」繳納者,相關手續費金額請逕洽各發卡行庫)。

(四)車輛不再使用時,請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報廢前一日止。符合切結報廢條件之機車,如確認已廢棄不使用,請速辦理報廢登記,可減免汽車燃料使用費。

(五)已辦理報停、報銷、繳銷、註銷、吊銷牌照之車輛,經查獲違規使用道路者,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應補繳汽車燃料使用費。

(六)自用汽車、機車所有人如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900元以上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七)如有不服本公告者,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58條規定(續次頁)。

交通部公路局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公告(第3頁),說明訴願期限與各型汽車年徵費額表之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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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公告(第3頁)

(承前頁)自本公告開徵繳納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車籍管轄公路監理機關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

(八)各型汽車每年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費額表如下(詳見附表)。

各型汽車每年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費額表,依汽缸總排氣量分級列出大客車、小客車、貨車與機車之汽油、柴油費額,詳細說明見下方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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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型汽車每年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費額表(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191851號令修正)

表格結構:橫向依車輛類別分為大客車(遊覽及出租、營業用、自用)、小客車(營業用、自用)、貨車(含營業與自用)、機車,各類別再分汽油與柴油欄位;縱向依「汽缸總排氣量(立方公分)」分級,自50以下、51至125、126至250、251至500,逐級遞增至18001以上。機車費額自300元至900元不等。

備註:

一、每年費額=汽油車每公升2.5元、柴油車每公升1.5元,乘以每月耗油量×12個月計算。

二、新購車輛自購買當月起計費至12月止,不足月數以日計算。

三、按日計算費額者,為每費額除以365日,乘以實際使用日數,角以下無條件捨去。

四、自用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1801至2400立方公分)及營業用貨車(汽缸總排氣量6601至7200立方公分)之費額,自中華民國72年7月1日生效,已逾收期項適用原機關轉入。

(註:本表數值密集且原圖字級極小,各級距之個別金額未逐格轉錄;完整費額請洽公路監理機關或監理服務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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