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農業部農糧署114年5月26日農糧企字第1141109113號函辦理。
二、 農糧署為維護國民健康及消費者權益,推動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制度。另為維護水土資源、生態環境、生物多樣性、動物福祉與消費者權益,促進農業友善環境及資源永續利用,推動有機農產品驗證及友善耕作制度,前開制度皆由第三方驗證機構進行驗證。「第三方驗證」是維繫驗證制度運作的關鍵,對於農產品的生產過程進行查驗,證明農產品經營者符合產銷履歷或有機驗證制度之相關要求(例如:政府相關法規、TGAP等),並出具證明來佐證農產品的品質與安全符合制度要求。
三、 查「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附件「認證機構認證基準應包括事項」1.1規定略以,驗證機構依據產品驗證機構認證規範(ISO/IEC 17065)建立及實施驗證制度;次查「有機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監督管理辦法」附件「認證機構認證基準應包括事項」1.1規定略以,驗證機構應具備產品驗證機構認證規範(ISO/IEC 17065)之認證資格;再查(ISO/IEC 17065)4.2公正性之管理規定略以,驗證活動應公正行事、驗證機構獲悉其公正性,因其他人員、機構或組織之行為引起的任何風險,應採取因應措施、驗證機構不應在驗證方案要求評估客戶之管理系統時,為其客戶提供管理系統顧問諮詢或內部稽核......皆闡明第三方驗證公正性之要求,合先敘明。
四、 農糧署從未干預驗證機構第三方驗證之公正性,近期接獲反映有不肖人士偽冒農糧署人員授意名義,進行推銷產銷履歷或有機驗證等業務,甚或假借驗證機構輔導之名義招攬生意,此行為除已違反上開第三方驗證公正性,且可能涉犯刑法冒名、冒用官銜或詐欺等罪嫌...。
五、 請各單位轉知轄下農民多加注意並查證,以避免農民受騙致使權益遭受侵害,倘有上開情形請提供相關事證予農糧署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