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辦理。
二、 為辦理強迫入學條例相關作業,受文者張昭惠君因招領逾期,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爰依前開規定辦理公示送達,請於公告日起20日內向本公所洽領,逾期視同送達。
pdf形式(92.95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