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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農業部114年4月15日農糧字第1141007762號公告辦理。
二、本案受理期間:自114年4月16日起至4月29日止(假日不受理)。
請於上班期間(8:00-12:00,13:00-17:00)至本所農觀課申請。
三、本案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果樹(五)額度標準辦理:每公頃救助10萬元。
四、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2)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
未達20%者不予救助。
(3) 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五、農民應檢附下列資料至本所申辦: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私章、農會存摺。
(2)土地登記謄本。
(3)非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有效期間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