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1300005-114000095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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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一)緩召:兵役法第41條第4、5款:114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
(二)儘召: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4款:114年4月1日至5月31日止
受理單位:有需求且符合申請條件者請備妥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兵役(民政)單位提出申請。
相關資訊將於3月16日登載國防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全球資訊網〈https://afrc.mnd.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