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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辦理本所奉准報廢財產一批(工程施工後刨餘連鎖磚)標售。
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一項第一款及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批標售之標的物品名、數量等詳如附表,數量如有增減,依實際點交物品為準,並依該得標變賣金額計價之。
二、本件標售訂於 113年12月09日上午 10時在本所三樓調解室公開舉行喊價標售。
三、本批標售標的物,投標人得於開標前洽本所安排現場參觀。(連絡電話:鄒小姐 089-811179 轉 15)
四、投標人應年滿 20 歲之公民,並於開標前三十分鐘到達本機關,出示身分證【法人(公司)投標者,應出示法人證明文件及授權委託書】,逾時到達、投標人資格不符,均不予受理。
五、喊價及決標:
(一)主持人於開標時間當眾宣布標售標的及開始喊價,由取得投標權之投標人當眾舉牌喊價,出價最高者,由主持人覆誦該價格,經覆誦三次,無再出更高價者,則由主持人宣布由其得標;若於第三次覆誦前,有投標人舉牌喊出更高價格者,則重新以最高價格再按上述程序覆誦,直到宣布決標為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無效:
1、投標單所填投標金額經塗改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無法辨識、或低於標售底價、或未以中文大寫者。
2、投標單所填標的物、投標人姓名,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認定無法辨識者。
3、投標單之格式與本所規定之格式不符者。
六、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得標日起 7日內,即 113年12月15
日﹙執行機關通知期限﹚以前至本所社財課出納組一次繳清。得標日起12日內,即113年12月20日,頇將標的物全數清運完畢,如逾期未提清,視為放棄權利。如因故延後開標,上述應繳價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
七、停止標售一部或全部標的物時,由主持人於標售當場宣布,投標人不得異議。
八、得標者拆卸、搬運設備時應事先作好防範措施,並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則如有公(工)安意外發生時由得標者負相關法律責任,本所或第三人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九、本批報廢財物經出售後,日後若有影響環保、公害或觸犯現行法律規章等情事發生,概由得標者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本報廢品項或附屬物品,得標人於處理該標的物時,不得造成二次污染,若屬環保局規定應委託合格廢棄物清除廠商範圍,得標人應自行處理,不得任意丟棄,經發現屬實,本所依法追究後續處理費用。
十一、本案標的為報廢之廢品,無原使用之效用、功能,得標人對之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得標廠商於處理該標的物時,相關標示本校財物標示名稱應清除或銷毀,不得再利用本所名稱權屬。
十二、得標廠商應自行估算搬運費用,且不得毀損本校建築物及設備等,並應維護該場地之清潔及安全。
十三、本案標售標的物之效用,按現狀辦理交付;於拍賣至得標後運離期間,本所無法確保原狀無毀損(如風災或雨災等事故),得標人對之不得主張查看期無毀損,藉故不予點交或搬離。
十四、本投標頇知未列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