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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山大小事
行政公告
2024-11-13
宣導除草劑使用範圍

一、 依據農藥管理法第13條及第33條規定辦理。

二、 農業部核准登記的除草劑使用範圍包括:糧食作物(水稻及雜糧作物)、園藝作物(蔬菜園及果樹園)、特用作物(茶園、蔗園、菸草園、亞麻園及風茹園)、森林(造林地)、花卉(玫瑰盆花)、草皮(百慕達草及地毯草草皮)及其他(水生雜草布袋蓮、非耕作農地雜草及小花蔓澤蘭)等,先予敘明。

三、 除草劑必須用在前揭核准使用範圍,除上述範圍外,均不得使用,例如校園、馬路邊坡、公園及住宅空地等區域非屬前述使用範圍,不得使用除草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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