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收購天然災害稻穀作業要點」辦理。
二、 貴轄本期稻作收割期間,因受康芮颱風影響,致部分地區水稻有倒伏及穗上發芽情形,影響穀物收穫品質及銷售價值,爰依據收購天然災害稻穀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啟動災害稻穀收購機制,以減輕稻農損失。
三、 災害稻穀收購之對象,以遭受區域性天然災害之農戶所種植之稉種、秈種及糯種稻穀為限,且於本期作依規定申報種稻有案,並符合下列各款驗收規定者:
(一) 被害粒或容重量未達公糧稻穀驗收標準或經收濕穀品質規範,惟熱損害粒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
(二) 乾穀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
(三) 夾雜物不得超過百分之一。
(四) 不得有腐敗、變色、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
四、 災害穀補申報種稻及收購期限:考量收穫適期,受理災害穀補申報種稻期限自113年11月5日至11月14日止;繳穀期限自113年11月5日至11月18日止。
五、 本期作受災田區收穫之災害稻穀,收購數量、價格及濕乾穀折算率如次:
(一) 每公頃收購數量:計畫收購及輔導收購合計2,300公斤、餘糧收購2,400公斤,總計繳交稻穀總量每公頃4,700公斤。
(二) 每公斤收購價格(乾榖):計畫及輔導數量部分,稉稻穀22元、秈種及糯種稻穀21元;餘糧收購部分,稉稻穀20.6元、秈種及糯種稻穀19.6元。
(三) 烘乾、包裝及堆疊補助費:依繳交公糧乾穀數量每公斤補助2元。
(四) 濕乾榖折算率處理如下:
1、 比照標準稻穀濕乾穀折算率辦理經收,倘容重量未達「收購公糧濕穀作業實施方式」第六點之濕穀最低容重量基準,致烘乾後乾穀數量無法達到折算率時,請業者於收購聯單註記濕稻穀容重量、水分、重量等,並保存聯單將資料登記於統計表(如附表1-1、1-2),並請於經收結束後二週內函報本分署。
2、 災害稻穀濕稻穀容重量低於收購基準30公克以內者,濕乾穀折算率按標準穀酌減1%;容重量低於收購基準30公克以上者酌減2%;未註記濕稻穀資料之災害穀,按標準穀折算率折算,不予酌減。
六、 有關災害稻穀收購作業事宜,請依收購天然災害稻穀作業要點辦理,如有疑義可逕洽本分署臺東辦事處協助,電話:(089)322300分機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