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1300005-1130007034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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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公告(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發文字號:全後動管字第1130034528號)
主旨:公告後備軍人屆滿服役限齡除役年次。
依據:兵役法第3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及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2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民國114年各階除役年齡如下:(一)二級上將70歲(民國43年出生)。(二)中將65歲(民國48年出生)。(三)少將60歲(民國53年出生)。(四)上、中、少校及士官長58歲(民國55年出生)。(五)上、中、少尉及上、中、下士50歲(民國63年出生)。(六)志願役士兵45歲(民國68年出生)。(七)義務役士兵、補充兵36歲(民國77年出生)。
二、上列人員服役限齡,計算至113年12月31日止,並自114年1月1日除役除管,不另發給除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