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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9

公告臺東縣政府113年8月6日府行法字第1130168939號令及其附件 (臺東縣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管理運用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 各1份

臺東縣政府113年8月6日府行法字第1130168939號令:修正「臺東縣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管理運用辦法」第六條,並附第六條修正條文「臺東縣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管理運用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詳細內容見下方文字說明

圖片文字說明

臺東縣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管理運用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府行法字第1110106274號令訂定發布;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府行法字第1130168939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第六條:回饋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本辦法回饋金應用於回饋區內一般住戶每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或水電費之補貼事項。

二、有關辦理回饋金發放相關作業之人事及行政庶務管理費用。

前項第一款使用之經費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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