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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農業部113年8月5日農糧字第1131018225號公告辦理。
二、本案受理期間:自113年8月6日起至8月15日止。
三、本案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秧苗(二期稻作)救助額度辦理救助:每箱為15元。
四、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2)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3)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五、農民應檢附下列資料至本所申辦: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私章、農會存著帳簿。
(2)土地登記謄本。
(3)非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有效期間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