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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農業部113年5月28日農授林業字第1132440315B號函辦理。 農業部公告掃描檔(第1頁,共2頁)。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發文字號:農授林業字第1132440315號。 主旨:公告113年度全國採伐計畫書(第1期)。 依據: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5條。 公告事項: 一、113年度(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全國採伐計畫書(第1期)如附件。 二、各主管機關及管理經營機關於核發採運許可證前,請注意下列事項,並依「森林法」、「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及「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處理: (一)有「森林法」第十條各款情形者,應限制伐採。 (二)屬保安林者,依「森林法」第三十條規定,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及符合「保安林經營準則」第八條各款情形之一。 (三)屬國有林者,無「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林地難於復舊造林或採伐有妨礙水土保持之虞者,其竹木不得予以處分。」之情形。 (四)無「臺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第八點第二項:「全面禁伐(下頁續)」。 農業部公告掃描檔(第2頁,共2頁),承接前頁公告事項第二項。 (第四款續)……天然林、水庫集水區保安林、生態保護區、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及無法復舊造林者。」同點第三項:「實驗林或試驗林,非因研究或造林撫育之需要,不得砍伐。」等情形。 (五)無都市計畫區(含水源特定區等)計畫內禁止採伐情形。 (六)作業別為皆伐者,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十六條規定,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檢具環境影響評估證明。 (七)無其他法令禁止採伐情形。 公告末尾由部長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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