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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山大小事
行政公告
2024-05-10
轉知紐西蘭初級產業部(以下簡稱MPI)開放我國鳳梨輸銷案相關規定

一、 依據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3年5月6日防檢四字第1131882482號函辦理。

二、 農業部與紐方多次磋商,終成功爭取紐方同意開放我國鳳梨輸銷,相關輸出規定及流程如附件,摘述如下:

(一) 我方應建立處理輸出鳳梨操作系統:

1、 輸紐鳳梨鮮果實包裝場及供果園應向農業部農糧署辦理登錄管理,確保生產、檢疫處理及運輸階段均能回溯,並使用核准之農業藥劑進行有害生物管理。

2、 每年生產季節前針對輸紐鳳梨之參與人員(包括生產場所、包裝場和處理設施等)進行輸出計畫相關教育訓練。參與人員並應配合整體輸出體系之年度審查,俾確認符合紐方要求。必要時MPI得來臺進行審查。

3、 相關作業均應紀錄,並保存至少兩年。

4、 輸出檢疫時,依據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31號規範進行取樣,至多檢查600顆確認無罹染紐西蘭管制有害生物。發現嚴重不符規定之業者應予剔除,待確認落實改善措施後始可恢復資格。

(二) 依據不合格原因,MPI可能暫停我國鳳梨輸紐、暫停採行特定措施,或要求本署剔除不符規定之業者。

(三) 輸出鳳梨檢疫條件:

1、 不限品種。

2、 輸出鳳梨鮮果須於綠熟狀態(CO階段)下採收,以確保為東方果實蠅非寄主狀態。

3、 須去除冠芽及基部葉片。

(四) 輸紐鳳梨鮮果實不得帶有土壤等污染物,並以全新乾淨材料進行包裝,不得使用任何未經處理之植物性包裝材料,且須採防蟲包裝方式。

(五) 輸出檢疫應確定未罹染有害生物,並於植物檢疫證明書上加註"This consignment was produced and prepared for expor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greed bilateral arrangement."及"This consignment was harvested at the mature green stage for Bactrocera dorsalis"。

三、 為維護我外銷鳳梨商譽,倘於輸出檢疫時檢出介殼蟲、鱗翅目等有害生物者,將不予核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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