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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辦理113年度「優良智慧建築作品評選活動」,自即日起至113年6月17日(星期一)前受理申請。
一、 依據內政部113年4月12日台內建研字第1137600720號函辦理。
二、 按優良智慧建築作品評選獎勵作業要點規定略以: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得共同具名申請:
(一) 建築物之設計建築師或相關專業工程技師。
(二) 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及參與投入智慧建築智慧化相關系統整合者。
三、 次按同要點第3點規定:申請參選優良智慧建築作品之建築物應為評選活動受理申請期限(113年6月17日)截止前,取得智慧建築標章,且仍在有效期限內之建築物。
四、 另有關本次評選活動應檢具之評選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評選程序、評選獎項及獎勵內容等,前揭要點第4點、第7點及第9點已有明文,請轉知所屬單位或會員踴躍申請。
五、 本次評選活動,本部建築研究所已委託社團法人台灣智慧建築協會執行,評選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應於113年6月17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以掛號郵件(郵戳為憑)、快遞或專人送達(以簽收為準)該協會(地址:10688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112號10樓之8)(網址:www.tiba.org.tw),或洽詢該協會聯絡人羅佩璿小姐(電話:02-27528072,傳真:02-27730584)。
六、 評選作業完成後,本部將製作本屆優良智慧建築作品專輯及歷屆建築師獲獎名單,函送及推薦予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建築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評選時,給予妥適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