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6540000A_1130059305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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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經濟部113年3月18日經授企字第11354800492號函辦理。
二、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權責事項改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管轄,爰修正本要點第二點、第六點,並修正機關名稱。
三、 檢附修正「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實施要點」第2點、第6點、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發布令影本各1份。